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。借款人應承擔的義務及責任應在貸款合同中載明。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條件,借款人有權拒絕。 (4)有權向銀行的上級監管部門反映、舉報有關情況。 (5)在徵得銀行同意後,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債務。借款人的義務 根據《貸款通則》第十九條的規定,借款人的義務如下: (1)應當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(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)應當向銀行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、賬號及存貸款餘額情況,配合銀行的調查、審查和檢查。此項義務要求借款人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,不得誤導銀行;借款人必須如實向銀行提供其多頭開戶、賬戶餘額等情況,使銀行可以真實掌握借款人資金運行情況。在此基礎上對借款人的資信作出評價;銀行的調查、審查、檢查,貫穿於貸款審批、發放、執行的各環節中,銀行可以藉此瞭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,確保貸款的安全。對此,借款